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、使用和管理工作,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能力,改善县城水资源环境,确保全县经济社会健康、和谐和可持续发展。近日,淮北出台了《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》。据悉,该《办法》将2010年9月1日正式实施。
《办法》共5章24条,内容包括总则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使用、监督与处罚、附则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与以前相比没有变化,为居民生活用水0.6元/m3,工业(含办公)用水0.9元/m3,经营服务业用水1.2元/m3。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“收支两条线”管理,按污水处理费征收数额的4%征收业务费,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,污水处理费主要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、运行和维护等支出。
《办法》还明确规定,对拒缴或拖欠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,最高可罚款3万元;对收费单位和人员截留、挤占或挪用污水处理费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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